汉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现将汉源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一)禁止燃放区域
1.富林镇禁燃禁放区域:东至市荣集镇(包含)、北至流沙河大桥、西至青富大桥、南至汉源湖边,除湖光半岛售楼部(小地名:张家湾)、山水国际(码头向湖右方300米起至康养楼左侧)、阳光水韵(富林记忆公园至万合酒店)自滨湖大道向汉源湖侧50米以外(汉源湖851以下库区范围禁止燃放),其余均为禁止燃放区域。
2.九襄镇禁燃禁放区域:梨花大道以内,具体为东至梨花大道A段(小地名:汉一中初中部后门)和高速公路连接线,西至梨花大道D段和C段(小地名:垃圾中转站),南至梨花大道C段和B段(梨城新居),北至梨花大道D段(九襄汽车站)和高速公路连接线,其中重点禁放区域为:共和街、建国街、新民街、幸福街、石板巷、文庙巷、石灰巷、何家巷、火炮巷、宜头巷、米仓巷、牌坊巷、甘沙巷、福德巷、水巷子、福兴巷、轿房巷,大木村1、2、3、4、5、6组的老院子方圆50米范围。
3.宜东老街、清溪老街、河南老街、马烈老街、富庄老街、唐家老街为禁止燃放区域。(各涉及老街的乡(镇)划分区域红线,形成公告张贴老街区域广而告之)
4.富泉镇全域禁放烟花爆竹。
5.其他乡镇禁放区域:其他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以乡规民约形式张贴禁放公告。
(二)禁止燃放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加油站;
2.车站、码头、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输变电设施、水利设施及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党政机关;
5.山林、荒草坡、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
6.军事设施保护区;
7.城市主干道、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应急避难场所、在建工地等;
8.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禁止燃放的时间
1.全县划定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
2.特别说明:为营造春节氛围,满足人民群众对新年美好愿望和憧憬的表达,富林镇划定了临时燃放区域:湖光半岛售楼部(小地名:张家湾)、山水国际(码头向湖右方300米起至康养楼左侧)、阳光水韵(富林记忆公园至万合酒店)自滨湖大道向汉源湖侧50米以外(汉源湖851以下库区范围禁止燃放)。(具体详见附件示意图),在临时燃放区域内农历大年三十至正月初五和元宵节的18:00至凌晨01:00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富林镇临时划定的燃放范围内禁止燃放。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在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以外的地方,允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C级产品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产品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操作、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棚户区及居民楼的电梯、阳台、窗户、楼道、巷道、屋顶、地下车库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机动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汉源湖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等交通工具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并经批准;
(六)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七)禁止燃放孔明灯、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
(八)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七)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致人伤残、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带头执行和宣传烟花爆竹限禁燃放规定;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限禁燃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向县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4229392(县应急管理局)、4220816(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本通告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通告《汉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汉府通〔2022〕1号)同时废止。
汉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
汉源县融媒体中心